纪检监察工作保密规定

发布者:宋标发布时间:2019-05-20浏览次数:11408


第一条 为加强纪检监察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省属本科院校纪委工作规定(试行)》以及学校相关保密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纪检监察干部和因工作需要参与纪检监察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 纪检监察保密工作范围:

(一)党和国家的涉密事项。

(二)纪检监察工作秘密,包括涉密文件资料、信访资料、涉密计算机、干部廉政档案等。

(三)其它不宜公开的重要事项。

第四条 涉密文件保密要求:

(一)严格涉密文件资料的存放、保管、报送与清理措施。凡是收到的涉密文件资料,一律分类登记,按文件内容、性质及时报送部门领导阅办。

(二)涉密文件资料借阅时,应妥善保管,严格执行登记、保密和归还手续。涉密文件资料一律存放在保密柜内。

(三)涉密文件资料报送时,须通过机要途径或者纪检监察专网报送。清理文件、处理废纸,要严格检查,防止泄密。需要销毁的涉密文件,应交由校保密办公室集中统一销毁,不得随手丢弃。

(四)对于包含重要内容的录音、录像带,应按规定保管,不得随意扩大传播范围,不得自行转录;凡不准翻印的涉密文件、资料,不得翻印、复制。复印涉密文件资料,视同原件处理。

第五条 信访资料保密要求:

(一)切实保护检举控告人的合法权益,对信访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将信访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单位或被举报人。

(二)重要案件线索和所有调查材料,做到专人管理、妥善保管。信访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印、扣押、销毁。确因工作原因需要查阅、借阅、摘抄、复印卷宗,必须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

(三)不得向有关人员出示信访举报材料,因查处工作需要必须出示的,要经领导书面批准,并隐去可能暴露信访举报人身份的内容。

(四)不得向任何无关人员谈论信访举报内容及办理进展情况。不得将正在调查、办理的案件进行宣传报道。不准随便答复无关人员对案件的查询。不准在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讲演中涉及办案秘密。

(五)严禁通过普通电话和手机谈论信访和案件资料,不得用一般传真机传送案件资料。

(六)不再从事纪检监察工作时,应当将未办结的案卷材料全部移交指定人员,并办理移交手续,同时仍应对在岗时有关案件情况做好保密工作。

(七)加强对存储信访案件数据的电脑、移动存储介质等载体的管理,做到专人负责管理,报废时按有关规定销毁。

第六条 涉密设备保密要求:

(一)禁止在涉密计算机上接入手机、平板电脑、相机等外接设备。禁止在涉密计算机上安装与工作无关的软件、资料、视频、图片等。

(二)不得私自将非涉密计算机、存储设备接入纪检专网,不得将涉密计算机、打印机、存储载体等设备接入国际互联网及其他公共网络。

(三)不得通过涉密计算机访问国际互联网,联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不存储、处理涉密内容和重要的内部信息,对便携式计算机的使用严格遵守安全保密规定。

(四)涉密设备专人使用,不得泄露密码等信息。

第七条 廉政档案保密要求:

(一)廉政档案由专人负责,处理廉政档案信息设备按涉密设备处理。

(二)严禁擅自将廉政档案材料向外借阅;严禁擅自泄露档案内容;严禁发生涂改、抽换、伪造、隐匿、毁损档案资料等行为。

(三)依据廉政档案向有关方面提供建议和意见,须经领导审核批准。

(四)查阅、复制、摘录廉政档案内容,须经领导批准,由纪委办公室专人陪同。

(五)建立回避制度,任何人不得调阅自己或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领导干部的廉政档案。

(六)干部晋级、退休、离职、病故或被撤销党内职务、开除党籍,行政降级、撤职、开除公职,其廉政档案应继续保存三年。三年后登记造册,经领导批准后,按照保密文件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 附则

(一)本规定由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