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关于建立纪律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协调机制的意见

发布者:杨怡敏发布时间:2020-01-09浏览次数:1683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党纪政纪处分决定(以下简称处分决定)的严肃性,保证处分决定及时准确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建立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协调机制。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是指学校纪委(江苏省纪委监委派驻监察专员办公室)按照规定将生效的处分决定付诸实施的活动。主要执行事项包括:处分决定的送达与宣布;受处分后职务、工资工作及其待遇的变更;没收、收缴、追缴、责令退赔违纪款物;纠正违法行为所获得的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它非经济利益;处分影响期内年度考核评定以及限制职级晋升和工资调整;处分决定等材料归入组织人事档案;党员权利恢复和政纪处分解除等。

第三条  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坚持依纪依法、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协作配合与监督制约相结合;保障受处分人合法权利的原则。

第四条  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纪委(监察专员办)协调、各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部门工作职责如下:

(一)纪委办公室职责

1.党纪政纪(务)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在十日内向受处分人及其所在单位、党组织送达处分决定;

2.按照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及时宣布或者通报处分决定:党纪处分在党的基层组织全体党员中宣布、政纪处分在单位全体工作人员中宣布,领导班子成员还应在班子会议上宣布,并将会议记录复印件附卷保存,并将处分决定装入受处分人档案;

3.将处分决定等有关材料抄送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和相关单位;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单位落实对违纪人员的纪律检查建议、监察建议;

4.组织协调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5.其它应当履行的职责。

(二)党委组织部职责

1.依据处分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受处分人的职务等作出相应调整;

2.将处分决定有关材料归入受处分人的干部档案;

3.按照政策规定,做好受处分人在处分影响期内年度考核、职务任用工作的审核把关等;

4.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三)人事处职责

1.依据处分决定,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对受处分人的绩效、薪酬、待遇等作出相应调整。

2.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对受处分人办理有关免职、调动、调整编制关系、确定新的工作岗位等事宜。办理结束后应将结果告知作出建议的校纪委办公室。

3.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对受处分人因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资格、学历、学位、奖励或者其他利益,按有关规定予以纠正或取消。

4.将处分决定有关材料归入受处分人的人事档案。

5.按照政策规定,做好受处分人在处分影响期内的绩效、薪酬以及年度考核的审核把关等工作,及时下发绩效、薪酬等变更通知书。

6.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四)财务处职责

1.依据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的绩效、薪酬等变更通知书,办理对受处分人的绩效、薪酬等变更或注销手续。

2.依据相关通知负责扣回受处分人多发的绩效、薪酬,跟踪缴款情况并及时向校纪委办公室反馈。

3.配合相关部门,落实涉案款物的处置工作。

4.其它应当履行的职责。

(五)二级党组织职责

1.按照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及时宣布或者通报处分决定。

2.配合相关部门,督促落实涉案款物的处置工作。

3.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接到处分决定和执行意见函后,应当确定专人办理处分决定的各项执行事宜。办理完毕后将处分决定执行情况书面报告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

(六)其它相关部门应当履行的职责

依据处分决定,相关部门应当按要求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五条  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每年末向校党委报告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情况。

第六条  建立处分决定执行内容告知制度。处分决定在向受处分人所在二级党组织送达以及向党委组织部、人事处抄送时,应当同时送达《处分决定执行内容告知卡》。《处分决定执行内容告知卡》应当写明受处分人受到的党纪政纪处分种类、宣布通报要求、处分影响期、执行时限等,涉及受处分人职级、工资待遇、年度考核、任用晋升、处分决定归档等执行事项的,应当告知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及时办理。

第七条  纪委办公室建立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台帐,并将《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职务级别和工资待遇调整、年度考核、恢复党员权利、解除政纪处分、任用晋升等有关处分决定执行材料及时归档。

第八条  本意见由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处分决定执行内容告知卡.doc附件二: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告知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