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者:宋标发布时间:2020-04-22浏览次数:1948


第一条 为适应深化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新要求,进一步规范信访举报处理工作,更好发挥信访举报在监督执纪问责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信访条例》和《江苏省属本科院校纪检监察机构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纪委、派驻监察专员办公室(以下称“校纪检监察机构”)应当认真处理信访举报,回应群众关切,发挥党和国家监督专责机关作用,保障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为党风廉政建设、学校和谐稳定发展服务。

第三条 校纪检监察机构依照职责受理以下信访举报:

(一)对校党委管理的党员,校党委下属的各级党组织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二)对学校管理的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校纪检监察机构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

(四)应由校纪检监察机构受理的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的申诉。

(五)反映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等。

第四条 校纪检监察机构处理信访举报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处理信访举报,鼓励支持举报人客观真实地反映情况。

(二)依规依纪依法。按照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以及信访工作有关规定处理信访举报,引导举报人依规依法、理性有序地反映问题。

(三)保障合法权利。既保障举报人的监督权利,又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

(四)归口办理、分工处理。按照管理权限受理信访举报,明确专责部门专人负责,统一接收上级转送交办、本级自收、下级报送以及其他单位移送等各类信访举报。建立纪委办公室、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等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重要信访案件的处理,需集体研究并经校纪委领导批准方可实施。

第五条 校纪检监察机构通过以下方式接收信访举报:

(一)向校纪检监察机构邮寄信件反映的。收信人注意保持信封和邮戳的完整,在信件正文第一页右上角加盖“南京信息工程大学信访举报接收专用章”,填写收信日期和来信编号。

(二)到校纪检监察机构指定的接待场所当面反映的。接谈要两人以上,耐心听取来访者反映的问题,做好解疑释惑和情绪疏导工作,妥善处理问题。接谈中弄清:来访者的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和证据,包括被检举、控告人的基本情况;来访人的诉求;是否已向其他机关或部门反映等。做好接谈笔录,来访人、接访人在笔录上签名。 

(三)拨打校纪检监察机构设立的举报电话反映的。接听举报电话应及时填写信访电话记录,必要时,可采取录音的方式同步记录。举报电话不受理党纪、政纪申诉。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申诉人应递交书面材料。

(四)向校纪检监察机构公布的信访举报邮箱、传真、微信公众平台等网络举报受理平台发送电子材料反映的。安排专人负责接收网络举报材料,并保存网络发送信息的原始材料。

(五)对校领导和其他机关、部门、单位转送的属于校纪检监察机构受理范围的信访举报,按规定予以接收。 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转送的信访举报,应当进行登记,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或者转办工作。

第六条 信访件由专人逐件登记,建立台账,及时督办。每件信访要对信访人姓名、联系方式,收件时间,信访形式、类别、被举报人及其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等逐项进行登记,反映问题摘要一律采用第三人称,要求言简意明,不失原意。

第七条 信访归口受理部门应当对收到的信访件进行认真甄别,分类办理。

(一)对属于校纪检监察机构受理的信访举报,经集体会商及呈报审批后,作为自办信访举报件移送本机构承办部门处理。

(二)对于反映科级以下党员干部及工作人员的信访举报,可向二级单位党组织(纪委)发函交办。对不属于校纪检监察机构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转交有权处理的单位处理。加强信访举报下转件跟踪督查,强化反馈回告,提升信访举报件的办理时效和质量。

(三)收到反映学校领导班子及成员和其他省管干部涉嫌违反党纪、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信访举报件,径送省纪委监委信访室,不得瞒报、漏报、迟报,不得扩大知情范围,不得复制、摘抄检举控告内容。

(四)对反映的事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不属于校纪检监察机构职责范围,或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不予受理。

第八条 对属于校纪检监察机构受理的检举控告,校纪委承办部门应当进行综合分析、适当了解,排查涉及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经集体研究并履行报批程序后,按照《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纪检监察机构问题线索处置和管理工作办法》(纪发〔2019〕10号)相关规定,以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等方式进行处置。调查处置信访举报工作,应明确专人负责,至少2名以上人员参加。

第九条 工作要求:

(一)校纪检监察机构及工作人员在信访举报工作中,应当强化宗旨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注意工作方法,对于不予受理事项或者不合理诉求做好解释说明,不得自以为是、盛气凌人,不得漠视群众疾苦、对群众利益麻木不仁。

(二)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信访举报,一般应当在3个月内办结,并报送核查处理情况;经校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特殊情况需要再次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批准。

(三)提倡、鼓励实名举报,对实名举报优先办理、优先处置、给予答复。对收到的实名信访举报,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实名举报人受理情况。重复举报的,不再告知。实名举报一般应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在办结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并记录反馈情况。举报人提出异议的,承办部门应当如实记录,并予以说明;提供新的证据材料的,承办部门应当核查处理。

(四)匿名信访举报,属于受理范围的,校纪检监察机构按程序受理。

(五)校内各单位收到校纪检监察机构交办的来信来访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反馈办理结果。承办单位及承办人对交办件无正当理由拒不办理、推诿敷衍、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照有关法规和纪律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对检举、控告不实的,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并对被举报人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谈心谈话、消除顾虑,保护干事创业积极性,推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

(七)党员、监察对象对党纪、政纪处分或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凡属冤假错案的,要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条 严格执行保密纪律。

(一)对信访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内容必须严格保密。

(二)信访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印、扣押、销毁。

(三)信访举报材料,不得向有关人员出示,因查处工作需要必须出示的,要经领导批准,并隐去可能暴露信访举报人身份的内容。

(四)调查核实工作必须在不暴露信访举报人的情况下进行。

(五)严禁将信访举报材料、举报人信息转给或者告知被举报人单位或被举报人。

(六)对无意或故意泄漏信访举报情况的,要分别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第十一条 实行回避制度。承办人是被举报人近亲属的,或者本人及近亲属与被举报问题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信访举报情况的综合运用。

(一)校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定期研判学校信访举报情况,对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苗头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建议,根据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点以及检举控告反映的热点问题,开展专题分析,形成综合分析报告,定期报送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必要时向校党委报告。对问题集中、反映强烈的部门、单位,可以将相关分析情况向有关党组织通报。

(二)校纪检监察机构应当根据巡察工作机构要求,及时提供涉及被巡察单位的信访举报情况。

(三)校纪检监察机构在开展日常监督工作中应当对信访举报情况进行收集、研判,综合各方面信息,全面掌握被监督单位政治生态情况和被监督对象的思想、工作、作风、生活情况,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对检举控告较多的部门、单位,校纪检监察机构经了解核实后,发现有关党组织或者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问题的,向其提出纪律检查建议或者监察建议,并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三条 校纪检监察机构应加强对信访举报工作的领导,主动接受省纪委监委对口联系的监督检查室和信访室的业务指导,规范业务流程,明确专人负责,配齐必要设备,保障信访举报工作有效开展。

第十四条 严格信访立卷及举报信息运用审批制度。校纪检监察机构应按照要求设立信访卷宗和案件卷宗,按照规定保存卷宗,确因工作原因需要查阅、借阅、摘抄、复印卷宗,必须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有关部门、单位对校纪检监察机构提供的信访举报信息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检监察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2017年印发的《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纪发〔2017〕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