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行使权力情况的日常监督,提高廉政风险防控科学化、精准化和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江苏省属本科院校纪检监察机构工作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事项、重点工作监督报备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监督挺在前面,推动学校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重大事项、重点工作监督报备坚持实事求是、突出重点,及时具体、应报尽报,权责对等、失责必究。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报备责任单位向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报备重大事项、重点工作。
第二章 主要内容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报备责任单位”是指:具体负责实施重大事项、重点工作的单位。对需要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重大事项、重点工作,牵头实施单位为报备责任单位。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重点工作”是指:
(一)“三重一大”事项,即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100万及以上)使用事项;
(二)校内集中采购项目(20万元及以上),单项工程建设项目合同预算或单项重大变更(30万元及以上);校内集中采购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及公开招标方式拟发生转变的;校内分散采购采用单一来源及自行采购方式的。
(三)干部选拔、人事招聘、职称评审、招生考试录取、资产管理、评审评比等方面,廉政风险高、按照上级要求必须进行监督的事项;
(四)上级部门和学校重要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
(五)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七条 报备责任单位向校纪检监察机构报备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实施方案:包括事项名称、实施依据、实施时间及地点、实施内容(含廉政风险防控措施)等;
(二)廉洁承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党纪条规与校规校纪,一旦发现有不廉洁行为,及时制止,并及时向校纪检监察机构报告;
(三)其他需要报备的情况。
第八条 校纪检监察机构对监督事项的程序性、规范性及工作实施过程中各单位履行自我监督职能情况进行再监督。不参与实施单位的具体业务工作,不代替实施单位的监督职能。
第九条 涉及保密事项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等规定,认真履行保密责任。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十条 报备责任单位向校纪检监察机构报备的时间为:在事项正式实施的3个工作日前。事项发生变动的,应随时告知变动情况。重大突发事件及重要舆情应急事即报
第十一条 报备责任单位应组织人员认真填写《南京信息工程大学重大事项重点工作监督报备表》,由报备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在规定时间内报校纪检监察机构。
第十二条 校纪检监察机构对重大事项、重点工作登记备案,并视具体情况,采取电话询问、列席会议、重点环节监督、全程监督等方式,对报备的有关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三条 报备责任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及时报备。校纪检监察机构应加强对重大事项、重点工作报备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报备责任单位执行该办法的情况列入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故意隐瞒不报、弄虚作假、干扰和阻挠如实报告或拒不整改的将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对情节严重,并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将依规依纪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共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