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纪检监察机构问题线索处置和管理工作办法

发布者:宋标发布时间:2021-04-15浏览次数:36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问题线索处置是监督执纪工作的基础环节。为规范我校纪检监察机构问题线索处置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省纪委《关于推进省属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江苏省属本科院校纪检监察机构工作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纪律检查工作在学校党委和省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监督执纪工作以省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立案审查等在向学校党委报告的同时向省纪委报告。省监委派驻学校监察专员、监察专员办公室接受省纪委监委的直接领导,对省纪委监委负责并请示报告工作。

第三条  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精准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切实维护学校政治生态。

第四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对问题线索处置和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必须经过集体研究,并严格按照审批权限报批。

第二章  问题线索处置

第五条  审查调查处统一受理反映校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党员、干部涉嫌违纪违法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的信访举报,统一接收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工作机构、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移送的问题线索,并做好登记建档工作,对问题线索进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

    第六条  纪委副书记组织召开问题线索综合分析专题会议,听取问题线索综合情况汇报,进行分析研判,提出问题线索处置意见,报纪委书记(监察专员)审批,确定问题线索的处置方式。处置方式包括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种。处置意见应该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并制定处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

     第七条  谈话函询适用于以下情况:

    (一)反映的问题过于笼统,具有一般性,多为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测,难以查证核实;

    (二)反映的问题不实需要澄清;

    (三)反映的是轻微违纪或一般性职务违法的问题线索。

     第八条  初步核实适用于以下情况:

(一)线索具体,具有可查性;

(二)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

(三)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等。

     第九条  暂存待查适用于反映的问题具有一定的可查性,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不具备核查条件而暂时存放备查,一旦条件成熟即可开展核查工作的问题线索:

(一)线索具体、有可查性,但因时机等因素,不便马上开展核查的;

(二)相关重要涉案人一时难以找到的;

(三)经初步核实或者谈话函询,尚不能完全排除问题存在的可能性,在现有条件下难以进一步核查等情况。

第十条  予以了结适用于反映的问题失实或没有可能开展核查工作的线索,主要包括:

(一)经过核查未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的;

(二)对被反映人谈话函询后,不能认定被反映问题存在,也无条件开展相关核查工作的;

(三)虽有违纪或违法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已建议有关党组织或机关给出恰当处理的;

(四)直接了结情形:被反映人已死亡或年龄过大、生活不能自理;反映的问题年代久远或因历史原因造成;对已查实了结问题重复举报;反映的问题明显属于主观或发泄私愤;通过法律途径已经解决,执法机关已有结论性意见等。

第三章  谈话函询

第十一条  谈话函询由集体会商讨论确定承办人、成立工作小组,经集体研究提出拟办意见,并拟定谈话工作方案及安全预案,由校纪委书记(监察专员)批准后实施。其中,对校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谈话函询的,应报省纪委监委对口联系的监督检查室备案。对反映校党委管理的正职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采取谈话方式进行处置的,通过对口联系的监督检查室报省纪委监委批准。

第十二条  谈话应当由纪委(监察专员办)派员实施;对于反映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可委托或提请有关党委负责人实施谈话,并将谈话情况函复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

    第十三条  谈话应该在具备安全保障条件的场所进行。工作小组应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被谈话人,告知实施谈话的时间、地点以及相关要求,并做好电话记录。谈话人员要依规依纪依法安全文明谈话,不得超出反映问题范围。由纪检监察机构开展谈话的,要做好谈话笔录。可将反映问题清单交被谈话人,由被谈话人在谈话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说明。谈话过程严格落实安全工作预案和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  经确定采用函询方式的,工作小组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纪委办公室名义向被函询人发函,同时抄送其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书记。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说明,书面说明材料由被函询人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回复;被函询人为党委(党总支)主要负责人或者被函询人所作说明涉及党委(党总支)主要负责人的,可直接回复。

第十五条  收到被谈话(函询)人回复或受委托的党委负责人函复的书面材料,要认真审核,对问题未讲清楚或说明不全面,应要求被谈话(函询)人就相关问题进一步作出说明,被函询人的书面说明仍需其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必要时可以对被谈话(函询)人的说明情况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后进行抽查核实。

第十六条  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1个月内办结,工作小组拟制谈话(函询)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提交部门集体研究后呈报校纪委书记(监察专员)审批。其中对校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经谈话函询后拟予以了结或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第一种形态”处理或组织处理的,应报省纪委监委对口联系的监督检查室审核。

第十七条  谈话函询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

   (一)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且无条件开展进一步工作的,予以采信了结,并向被函询人发函反馈;

   (二)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等方式处理;

   (三)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且否认理由不充分具体的,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一般应当再次谈话或者函询;

   (四)发现被反映人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的,或者刻意回避问题,作虚假说明的,应当提出初步核实的建议。

  第四章  初步核实

第十八条  初步核实由集体会商后成立核查组,经集体研究拟定初步核实方案及安全预案,由校纪委书记(监察专员)批准后实施。其中,对校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开展初核的,应报省纪委监委对口联系的监督检查室备案。初核需要对校党委管理的正职领导干部采取谈话的,通过对口联系的监督检查室报省纪委监委批准。对被核查人为二级党委(党总支)主要负责人的,应报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初步核实工作方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问题线索来源、被核查人基本情况、反映问题和可能涉嫌的违纪违法问题;

(二)初步核实的目的、方向、范围及需要重点查明的问题;

(三)初步核实的时间、步骤、方法和措施;

(四)核查组组长及成员、人员分工及组织领导;

(五)初步核实安全防范措施及突发、重大情况的处理预案;

(六)其他需要载明事项。

第十九条  核查组必须在批准的方案范围内开展初核工作,围绕主要问题收集言词证据和书证材料。经批准可以依法采取谈话、询问、查询、调取、勘验检查、鉴定等措施,需要对被核查人及相关人员主动上交的财物进行暂扣的,需经对口联系的监督检查室报省纪委监委审批后,由省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办理相关手续,对口联系的监督检查室协助实施。需要使用限制出境措施的,直接送省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办理相关手续,报省纪委监委审批后实施。需要采取查询、调取、请求协作等措施的,可以提请省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予以协助。

第二十条  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撰写初核情况报告,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初核情况、初核中发现的新问题及处理意见,提交集体研究后呈报校纪委书记(监察专员)审批。其中对校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初核后拟了结或给予“第一种形态”处理或组织处理的,应报省纪委监委对口联系的监督检查室审核。

第二十一条  初步核实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

   (一)反映问题失实的,予以了结,必要时予以澄清;

   (二)有违纪或职务违法事实,但情节轻微,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组织处理等方式处理;

   (三)确有违纪或职务违法事实,需追究党纪政务责任的,予以立案,转入审查调查程序。

第二十二条  对高校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拟立案审查调查的,需报省纪委监委批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问题线索办结后,应将相关材料存入涉及的领导干部的廉政档案,认真做好党风廉政征求意见的回复工作。对采取批评教育类组织措施的,应在1个月内落实,并将处理情况报省纪委监委对口联系的监督检查室备案。

第二十四条  被谈话函询的党员干部应当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就本年度或者上年度谈话函询问题进行说明,说清组织予以采信了结的情况;存在违纪问题的,应当进行自我批评,作出检讨。监督检查处要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审查调查处做好问题线索处置材料的整理和立卷归档,定期报送信访举报、线索处置、案件管理、实施问责等数据信息。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审查调查处负责人和工作小组(核查组)负责人是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指定专人担任安全员,认真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做好安全检查,强化安全措施,保障被谈话人人身安全。

   第二十七条  问题线索处置和监督审核中如遇疑难复杂情况,审查调查处应与纪委办公室、监督检查处会商研究,经会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  问题线索处置流转要程序规范、内控严格、管控有力,严防发生失密泄密事件。相关人员应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不得暴露举报人身份,不得以权谋私、徇私舞弊,不得泄露所接触和知悉的问题线索。违反规定的,给予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