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机构办公例会制度

发布者:杨怡敏发布时间:2024-05-11浏览次数:135


第一条 为认真学习把握和贯彻落实新时代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的精神要求,正确履行全面从严治党协助职责和监督专责,高质量推进学校纪检监察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和《江苏省属本科院校纪检监察机构工作规定》的精神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纪检监察机构办公例会(以下简称例会)是纪检监察机构领导组织开展理论和业务学习、研究重要事项、安排重点工作的会议。

第三条 例会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特殊或紧急情形下可临时召开。

第四条例会议事范围包括:

(一)传达学习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文件、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需要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纪委全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三)对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纪委全会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进行协调;

(四)研究重要信访件办理及问题线索处置等工作,研究案件的立案、审查调查和审理情况;

(五)研究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及协助学校党委的制度建设工作;

(六)研究安排日常具体工作,交流沟通工作情况;

(七)研究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情况;

(八)研究确定月度学习计划;

(九)其他需要研究的事项。

第五条例会由纪委书记、监察专员负责召集和主持,经纪委书记、监察专员委托,可由纪委副书记召集和主持召开。纪委副书记,纪委办公室、监督检查处、审查调查处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根据会议内容,会议召集人可确定其他有关人员参加或列席会议。

第六条 纪委办公室负责例会会务工作,安排专人做好会议记录。

第七条例会参会人员不得无故缺席,提前做好会议准备工作,遵守保密纪律。

第八条例会酝酿的意见,如需纪委全委会决策,则按程序提交纪委全委会集体讨论决定。例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形成的意见等要记录备案,必要时制发会议纪要。

第九条本制度由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原《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纪委书记办公会议事规则》(纪发〔202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