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系列讲话精神,校党委近日制定了《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试行)》。实施办法规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是学校党委的重大政治任务,党委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切实履行执纪监督问责职责。
根据实施办法,党委的主体责任主要包括党委领导班子的集体责任和班子成员的个人责任。集体责任包括七个方面: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体制机制、选好用好干部、抓好作风建设、领导和支持查办案件、深入推进源头治理、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班子成员的个人责任包括党委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责任,要求根据工作分工,定期研究、布置、检查和报告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到分管业务工作中。
纪委的监督责任包括六个方面: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党的纪律、加强对作风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强化党内监督、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
贯彻“两个责任”的八项保障措施有责任报告制度、述廉制度、评议制度、廉政谈话制度、纪委约谈制度、专项检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推进纪律检查体制机制改革。
实施办法还明确,各二级党委、各处级单位承担在党风廉政组织领导、制度建设、教育管理、制约监督等方面的集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承担其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