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竞价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宋标发布时间:2021-09-10浏览次数:253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及规范网上竞价采购行为,保证采购工作的顺利开展,充分保障各方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与互联网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网上竞价采购是指通过“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竞价网”(全国高校竞价网的分站,以下简称“竞价网”)发布采购信息、接受注册供应商网上报价、选择中标供应商、网上公布采购结果等全过程活动的总称。

第三条 网上竞价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四条 财务处(招标办)为学校网上竞价采购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为:对申购用户、一审角色进行注册管理和操作培训,学校竞价网的管理与维护,设置网上竞价采购监督端,对学校网上竞价采购工作进行监督等。

第五条 归口管理部门为网上竞价采购具体管理与实施部门。在具体网上竞价采购活动中,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审核申购单位需求信息的合法合规性,发布采购信息,审批并发布申购单位初选结果,审核和签署网上竞价合同等。申购单位按照申购项目属性选择合适归口管理部门申请竞价,归口管理部门业务分工参照《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校发〔2020286号)第九条执行。归口管理部门不得审批本部门作为申购用户提交的竞价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采购由本部门归口管理的竞价项目由财务处(招标办)作为一审审核部门。

第六条 归口管理部门职能对申购单进行审核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申购单中是否有禁止设置的资格条件;

(二)申购单中的货物名称、品牌、型号、规格配置、技术指标及售后服务等需求信息是否存在唯一性和确定性,避免对供应商报价造成歧义;

(三)是否按学校要求进行立项;

(四)申购用户提交的竞价时间是否合理,能否确保供应商完成竞价活动。竞价时间自竞价信息发布之时起,一般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三章  适用范围及竞价规则

第七条 网上竞价采购适用范围:(1)使用学校下拨的各类经费(非个人从学校外部获取科研经费)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下,且江苏省省级网上商城无法满足需求的固定资产采购项目,或已纳入省级网上商城政府采购目录的固定资产采购项目,经经费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也允许将网上商城拟采购单位作为自报价进行网上竞价;(2)使用学校下拨的各类经费(非个人从学校外部获取科研经费)预算金额在1万元及以上、2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服务采购项目以及江苏省省级网上商城无法满足需求的货物采购项目;(3)使用个人从学校外部获取科研经费进行20万元及以下采购,可参照本办法使用网上竞价采购。

第八条 预算5万元以下标准统一且竞争充分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包括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其他货物与服务等,通过网上竞价采购可包含明确的品牌(或制造商)、型号和规格配置、技术指标、服务标准等要求。预算5万元及以上货物和服务一律不得指定品牌(或制造商)、型号进行申购。

第九条 工程项目通过网上竞价采购的申购单位须根据项目绘制施工图或提供其他技术说明材料,且必须拟定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应能准确描述拟采购分项工程名称、项目特征和具体工程量,以便竞价单位清晰了解项目需求。其中预算5万元及以上竞价项目,必须出具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工程量清单。工程项目有安全生产要求的,申购单位必须要求竞价单位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条 对竞价资格条件和资质有特殊要求的,可在申购单“供应商资质或“备注栏中注明。各类项目申购时禁止设置下列条款作为资格条件:

(一)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组织形式(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或者所在地(包括要求在项目实施地有分支机构);

(二)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供应商资格要求;

(三)限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的具体名称或设置经营年限等限制条款;

(四)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或国家行政机关审批的非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资格条件(如计算机系统集成资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或将非国家行政机关审批的企业资质作为资格条件;

(五)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条件;

(六)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条件;

(七)将业绩、奖项作为资格要求;

(八)没有参加现场考察或答疑则取消参与竞价资格;

(九)要求提供指定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

(十)以其他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第十一条 申购人可在申购时提出对供应商负面信誉限制的要求。网上竞价采购遵循满足需求基础上的最低价中标原则,即:

(一)报价低的中标;

(二)报价相等时,信誉等级高的中标;

(三)报价和信誉等级均相同时,先报价的中标。

供应商信誉等级是由全国高校竞价网既往成交用户对供应商提供产品的质量、售后服务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后形成的信誉等级,分为优质、良好、较好、一般、诫勉、不合格,一般(不含)以下为负面信誉等级。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应重新组织采购或变更采购方式,并将相关信息在学校竞价网上公布。

(一)同等条件下中标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平均价格的;

(二)供应商之间相互串通谋取高价中标的;

(三)申购用户和供应商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或他人合法利益的;

(四)因特殊原因,采购项目取消的;

(五)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其他导致采购项目无效的情形。

第四章  申购用户网上竞价采购规则

第十三条 申购用户在登录竞价网进行采购前,应按学校规定办理立项审批手续,其申购权限按学校预算管理、设备管理和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申购用户通过网上竞价采购时,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学校财务管理、设备管理和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遵守竞价规则,维护学校信誉和利益。

第十五条 申购用户应准确、具体地填报申购单。申购单是供应商投标报价的依据,应真实有效,一经发布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六条 网上竞价采购一般应有3家及以上供应商参与报价,符合竞价文件要求且报价低于项目立项中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为有效报价供应商。竞价时间截止后,有效报价供应商不满3家的,不得进行初选。需延长竞价时间的,必须由归口管理部门认定竞价文件无排他性条款,方可再次竞价,再次竞价时间一般不少于3个工作日,时间届满后,可以进行初选。

第十七条 归口管理部门审核中标结果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申购用户初选结果符合中标原则的,即审核通过。

(二)申购用户初选结果不符合中标原则的,(1)初选理由充分,并与比初选供货商价格低的所有有效报价供应商沟通,书面达成一致意见后,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并提交财务处(招标办)二审;(2)初选理由不充分,经沟通不能达成一致的,归口管理部门不得通过审核。

第十八条 竞价时间截止后,由申购用户根据网上竞价中标原则初选中标供应商。申购用户不选择报价最低的供应商,退而选择其他报价的供应商称为“退选”。申购用户退选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报价低的供应商投标不符合申购需求;

(二)报价低的供应商主动弃标,包含在竞价系统中弃标或线下书面弃标,用户初选后弃标,供应商需承担弃标后果。

第十九条 申购单经发布、供应商报价、申购用户初选和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即视为网上竞价采购合约生效,由系统生成成交确认书,并可由系统生成标准化合同。进口产品和中标价1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须与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政府网上商城作为自报价中标的除外)。合同签订与履行按照学校合同管理规定执行。申购用户单方面不执行已中标的申购单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货到验收合格并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后,凭书面合同办理报销付款手续。成交价5万元以下的项目付款期限一般为验收合格后15天内付清货款。成交价5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按合同约定付款,付款方式应在申购单“备注”栏中注明。

第二十一条 网上竞价采购完成后,申购用户有权通过竞价网对中标供应商的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和发货速度进行评价。申购用户对中标供应商的评价应客观、公正。

第五章  供应商网上竞价规则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网上竞价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遵纪守法,规范经营,财务状况良好,依法纳税;

(三)具有良好的售后服务和完善的技术保障;

(四)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和诚信记录;

(五)具备上网条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网上注册并通过全国高校竞价网的资质认证后即可成为注册供应商,具有参与网上竞价、网上发布产品信息及查看竞价信息等权限。

第二十四条 供应商应按申购单的具体要求准确投标,不能满足申购用户要求需另报产品型号、技术指标的,要详细注明另报货物名称、品牌、型号、规格配置、技术指标、服务承诺等。

第二十五条 供应商必须保证投标价格自报价之日起15天内有效。报价应包含税费、运输费、保险费和安装调试费等,开具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加收投标报价之外的其它费用。

第二十六条 供应商必须按照成交确认书或合同约定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格产品,并严格履行售后服务承诺。

第二十七条 供应商必须承诺采用后付款方式,即:先送货上门到指定的校内地点,并负责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向申购用户收款。

第二十八条 网上竞价采购结果生效后,供应商单方面不执行已中标的申购单属违约行为,应负由此引起的违约责任。若供应商报价不严肃、恶意报价而影响网上竞价采购工作正常进行,将承担相应责任,情节严重者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供应商有权对自己中标的申购用户的付款、违约等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记入该申购用户的申购记录。受供应商投诉经核查属实的申购用户将按竞价采购网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报价无效,可视其违规情节轻重给予限制竞价,情节严重的,将列入我校招标采购黑名单,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提供虛假材料,骗取网上竞价注册资格;

(二)提供假冒伪劣及不合法产品进行网上竞标;

(三)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或串通其他供应商;

(四)对申购用户进行人身攻击;

(五)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履约;

(六)向申购用户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六章  监督与投诉

第三十一条 竞价网系统内的历史数据只能增加申购条目或作无效标记,不能删除申购条目,以备查验。

第三十二条 纪检监察部门、审计处、财务处(招标办)设置网上竞价采购监督端,对学校网上竞价采购工作进行实时的全程监督。

第三十三条 网上竞价采购中的质疑由财务处(招标办)调查处理,归口管理部门、申购用户配合。网上竞价采购中的投诉由纪检监察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其中招标业务方面的投诉由财务处(招标办)调查处理,归口管理部门和申购用户配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招标办)负责解释。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校内相关网上竞价采购制度同时作废,未尽事宜以国家、部省有关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