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者:杨怡敏发布时间:2022-06-01浏览次数:17044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加强对领导干部监督,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江苏省纪委《关于完善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把好选人用人政治关廉洁关的意见》和学校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风廉政意见回复主要内容是有关党员、干部和教师党风廉政情况,并提出对其使用或处理意见建议。

第三条 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应当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保密纪律,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

第四条 受理事项范围:

(一)干部选拔任用事项;

(二)党委、纪委等换届事项;

(三)领导干部辞去公职事项;

(四)重要表彰奖励事项;

(五)配偶已移居国()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外的领导干部因私出国(),以及按照有关规定登记备案的领导干部配偶(或子女)因私出国()审批事项;

(六)党内法规、国家法律、上级文件中,明确规定需要征求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意见的其他事项;

(七)上级机关和学校党委交办或者经沟通协商后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五条 受理人员范围:

校内在职教职工。

一般不受理对单位、组织和集体的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办理程序

(一)纪委办公室负责接收上级机关、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及其他部门发来的关于征求党风廉政意见的函件,审核提交事项、人员是否均属于受理范围。

(二)纪委办公室会同监督检查处、审查调查处查阅干部廉政档案、信访举报和问题线索台账等材料。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向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对象所在二级党组织发出征求意见表。

(三)纪委办公室会同有关处室综合分析研判后,出具党风廉政意见回复,经学校纪委书记或副书记审核后,加盖公章,书面复函征求意见部门。

第七条 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应确保逻辑严密、表述清晰,一般按照以下回复格式办理:

(一)没有收到来信、举报。

(二)收到来信、举报,系重复件。这种情况须注明重复件反映问题线索的处理结果,提出影响或不影响(使用、表彰等)的建议意见。

(三)收到来信、举报,正在就反映问题进行核查。这种情况可提出暂缓(使用、表彰等)的建议意见,待查清问题后再作答复。

(四)收到来信、举报,经谈话、函询,本人予以否认,组织予以采信,已了结。这种情况可提出不影响(使用、表彰等)或对其(使用、表彰等)不持异议的建议意见。

(五)收到来信、举报,经核查未发现问题或反映问题失实,已了结。这种情况可提出不影响(使用、表彰等)或对其(使用、表彰等)不持异议的建议意见。

(六)收到来信、举报,经谈话、函询或核查,问题或部分问题属实。这种情况应进行综合研判后(综合考虑问题性质、程度以及处理情况,如:是否涉及违纪违规,是否属存在一定问题但已对其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本人是否整改、问题是否了结,是否给予诫勉谈话、作出党纪政务处分,是否已过影响期等),可提出影响或不影响(使用、表彰等)的建议意见。

(七)收到来信、举报,经核查确有问题。这种情况可提出对其不宜(使用、表彰等)的建议意见。

(八)对上级机关和学校党委交办的函件,根据具体的要求进行回复。

(九)对其他特殊情况,应如实说明,个别处理。

第八条 根据实际情况,对“正在就反映问题进行核查”的相关人员,在问题核查结束后及时将补充回复意见反馈相关部门。

第九条 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材料应逐年分类,建立工作台账和专项档案。处级干部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材料应装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一)不如实向有关部门回复掌握有关人员党风廉政情况的;

(二)在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因其他原因造成回复意见结果失真的;

(三)在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中有以权谋私、失密泄密等行为的;

(四)其他应当予以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一条 对非中共党员的其他人员的廉政意见回复,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