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办法(修订)

发布者:杨怡敏发布时间:2023-04-14浏览次数:11

第一章  

第一  为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深入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按照江苏省委《关于推进巡察工作向纵深发展的意见》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巡察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战略部署,坚定捍卫“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工作方针,坚定不移深化政治巡察,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良好育人环境,为建设一流特色研究型大学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

第三条  巡察工作基本原则:坚持政治巡察、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巡察方针、推进标本兼治;坚持人民立场,贯彻群众路线;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学校党委成立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校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校党委校长办公室主任、党委组织部部长、党委宣传部部长、校纪委副书记、党委巡察办公室主任等组成。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巡察工作,向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省委和学校党委的有关决策和部署。

(二)研究提出党委巡察工作规划、年度巡察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听取巡察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察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向学校党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六)对巡察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党委巡察办公室(简称巡察办)是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工作职责是:

(一)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落实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二)拟定巡察工作规划和年度巡察工作计划,制订巡察工作方案。

(三)统筹、协调、指导巡察组开展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对巡察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日常管理。

(五)汇总、收集、整理、归档巡察工作材料,撰写巡察工作总结报告。

(六)及时向被巡察单位下达巡察整改意见,并跟踪督促落实整改。

(七)开展巡察工作政策研究与制度建设,结合巡察实践,提出政策建议。

(八)办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学校党委根据阶段性巡察工作需要成立巡察组。巡察组承担巡察任务,向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根据每次巡察任务确定并授权。巡察组由组长、副组长和组员构成,其中:组长1名、副组长1名,组员35名。巡察组组长一般由正处职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担任。巡察组成员名单由巡察办和党委组织部协商提出,经领导小组审议,校党委任命。巡察组工作职责是:

(一)制定巡察工作具体方案,按照学校党委要求开展巡察。

(二)在巡察期间发现的可立行立改的问题,经巡察办审核后及时与被巡察党组织沟通,督促整改。

(三)在巡察期间发现涉嫌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及时按规定移交纪检监察部门。

(四)巡察结束后,分析汇总巡察情况,撰写巡察报告,并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五)向领导小组汇报巡察情况,向被巡察党组织反馈巡察意见。

(六)巡察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巡察办移交巡察资料。

(七)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建立巡察工作人才库,吸纳熟悉基层党建、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审计、项目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巡察组成员由巡察办根据巡察任务选配。巡察组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三章  巡察对象和内容

第八条  巡察对象:各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重点是上述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巡察对象可适当延伸。按照5年巡察一轮的要求,各二级党组织一届任期内至少接受一次巡察。

第九条  突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深化政治巡察,查找政治偏差。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盯被巡察党组织“一把手”和领导班子,聚焦“四个落实”监督重点,检查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委重大决策部署情况;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情况;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情况;巡视巡察、审计、主题教育等整改落实情况;校党委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  根据学校实际和被巡察单位特点,创新组织形式,统筹安排常规巡察、专项巡察,适时开展巡察“回头看”工作。

(一)常规巡察。原则上每年安排两轮常规巡察,每轮巡察时间两周左右。工作量大、问题较突出、情况较复杂的,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适当延长。

(二)专项巡察。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结合重大部署、重点工作、重要事项,研究确定专项巡察任务,每次巡察时间一周左右。

(三)巡察“回头看”。根据工作需要,对部分党组织开展巡察“回头看”,重点了解巡察整改落实情况,发现新问题,确保巡察收效见效。每次巡察时间两左右。

第十一条  巡察工作的主要方法有:

(一)听取工作汇报;

(二)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来信来电来访;

(四)抽查核实个人有关事项报告;

(五)调阅、复制有关资料;

(六)召开座谈会;

(七)列席有关会议;

(八)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走访调研;

(九)学校党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  巡察工作基本程序如下:

(一)巡察工作准备。巡察组开展巡察工作前,通过巡察办向有关部门了解被巡察单位情况。

(二)制定巡察方案。巡察组根据了解掌握的情况,结合被巡察单位特点,研究确定巡察重点,制定巡察工作方案。

(三)巡察进驻。巡察组进驻后,向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或主要负责人通报开展巡察工作的计划安排和要求,说明巡察工作目的和任务,召开有关会议并发布巡察公告,公布巡察组联系方式。被巡察单位党组织要增强自觉接受监督意识,全面、客观、真实地向巡察组报告情况、提供资料,协助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

(四)巡察实施。巡察组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察工作。巡察实行巡察工作底稿制度,巡察工作底稿是支撑巡察报告的基本依据,凡是写进报告的问题都要有具体的事例或数据作支撑,做到问题有描述、事实有支撑、定性有依据。巡察工作结束后,巡察工作底稿要作为档案材料一并报送巡察办,统一归档管理,以便追溯核实。反映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问题和线索,由巡察组整理后移交巡察办。

(五)巡察报告。驻点巡察结束后7 个工作日内,巡察组对巡察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形成巡察报告,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提交巡察办;对被巡察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听取巡察组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党委决定。

(六)巡察反馈。经学校党委同意后,巡察组向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反馈相关巡察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巡察组全体成员参加巡察意见反馈工作。

(七)巡察整改。被巡察单位自签收巡察反馈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向巡察办书面报送整改方案,建立问题清单、责任清单,明确整改措施和时限,2 个月内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和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巡察整改情况。

(八)移交督办。对巡察发现的问题和线索,经学校党委做出分类处置的决定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分别移交学校纪委、党委组织部或有关职能部门处理,有关部门按规定时间将办理情况反馈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九)立卷归档。巡察工作结束后,巡察组应将巡察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材料移交巡察办统一保管和处理,及时归类存档。

第十三条  巡察进驻、反馈、整改工作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和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十四条  校党委根据巡察报告,研究分析巡察发现的问题,决定巡察结果运用,做好“后半篇文章”;涉及违纪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依规依纪进行处置。巡察发现的共性问题,通报相关党组织,做好“未巡先改”工作。巡察结果和巡察整改情况作为被巡察单位绩效考核和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表彰奖惩等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纪律与责任

第十五条  校党委常委会要定期研究巡察工作,及时解决巡察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困难。领导小组在每轮巡察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向校党委常委会汇报巡察情况,巡察中遇有重大情况、突发事件及时报告。

第十六条  巡察组由校党委派出,依靠被巡察单位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单位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职责。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是组织实施巡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巡察组组长是落实巡察监督任务的第一责任人,被巡察单位党组织或单位负责人是配合巡察和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巡察工作涉及的单位和个人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十七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巡察工作纪律,切实遵守保密和回避等制度。巡察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察工作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

(七)有与巡察工作要求相背离的其他行为的。

第十八条  被巡察单位党组织要认真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全面、客观、真实地向巡察组报告情况、提供资料,鼓励、支持干部职工如实反映情况和问题,自觉接受巡察监督。被巡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打击、报复、陷害反映情况的师生员工的;

(六)其他干扰巡察工作的情形。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巡察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共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委员会内部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党发〔2020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