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纪检监察机构案件审查调查主办人制度

发布者:杨怡敏发布时间:2024-04-02浏览次数:10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案件审查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办案责任,规范办案程序,强化办案安全,提高办案质量,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办案人员严格依纪依法办案,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江苏省纪委《关于实行案件审查调查主办人制度的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案件审查调查主办人(以下简称案件主办人)制度是指校纪委、派驻监察专员办公室根据办案工作需要,指定一名纪检监察干部为查办案件的第一责任人,对所查办的案件全面负责。

第三条 案件主办人制度适用于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调查或办理问责调查等工作事项。

第四条 担任案件主办人的条件:

(一)政治坚定、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作风优良、清正廉洁,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

(二)熟知纪检监察业务及相关党纪党规、法律法规,能够正确运用办案政策和策略,严格依纪依法办案,遵守安全文明办案各项纪律要求;

(三)具备较强的综合素质、组织协调、沟通和处理重大疑难复杂问题的能力,具有一定的政治理论水平和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善于把握办案规律和总结办案经验;

(四)具有一定办案工作经历和经验、办案实绩明显。

第五条 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承办部门明确一名纪检监察干部作为主办人后,报校纪委书记、派驻监察专员审定,并反馈至纪委办公室备案。根据需要,可向省纪委监委提出申请,从高校纪检监察专业人才库中安排人员协助。

第六条 案件主办人可以就核查组或审查调查组工作人员组成提出建议,对应当回避、不适宜参加办案的工作人员提出调整建议。

第七条 案件主办人职责:

(一)负责制定初步核实工作方案(含初核谈话方案、安全预案、谈话提纲),经批准后按方案组织开展初步核实工作;

(二)及时向校纪委分管领导汇报问题线索核查进展情况,提出进一步初步核实或立案审查调查建议;

(三)牵头负责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提出处置建议;

(四)牵头负责撰写立案审查调查呈批报告,起草并提请研究立案审查调查方案、安全预案,提出并办理需采取审查调查措施的意见和手续,经校纪委分管领导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审批;

(五)负责按照审查调查方案组织开展工作,对审查调查对象开展谈话;

(六)负责组织案件取证工作,确保证据收集、提取、审核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在查明违纪违法事实后,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负责对收集的证据进行鉴别,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七)牵头负责撰写违纪违法事实材料、审查调查报告和案件剖析报告等;

(八)牵头负责案件材料整理归档、涉案款物依纪依法处置,以及案件移送审理或配合协作办案单位开展相关工作;

(九)牵头负责案件材料及数据上报工作。

(十)依纪依规开展问责调查,牵头撰写事实材料,形成调查报告,履行审批手续;

(十一)完成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案件主办人在校纪委书记、派驻监察专员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参加案件会商,定期向校纪委书记、派驻监察专员报告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调查、问责调查等方面工作进展情况,并及时报告初步核实、审查调查、问责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提出工作建议,重要事项应随时报告。

第九条 核查组或审查调查组其他人员应当积极协助、配合案件主办人开展工作,完成案件主办人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十条 案件主办人应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规定程序和纪律要求开展工作,不得擅自决定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调查,不得擅自改变工作方案、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不准违规使用审查调查措施,不准擅自动用、处置暂扣涉案款物,不得单独接触任何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

第十一条 案件主办人要将办案安全作为工作的底线和生命线,坚持安全文明办案,严格落实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

第十二条 案件主办人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窃取、泄露案件查办信息和举报人信息,否则将被依纪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并启动“一案双查”。

第十三条 对于违规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领导及相关人员,案件主办人应当及时向校纪委书记、派驻监察专员报告并做好备案登记。

第十四条 案件主办人是被审查调查人或检举人近亲属、担任过本案的证人、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查调查情形的,案件主办人应当主动报告并回避。

第十五条 对不依纪依法实行职务回避、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不遵守办案纪律等不适宜继续担任案件主办人的,经审查调查部门集体研究后报校纪委书记、派驻监察专员批准,可以终止案件主办人资格。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案件主办人人才库,将符合案件主办人条件的校纪委机关各处室纪检干部纳入人才库,必要时优先从人才库中挑选案件主办人。对不再具备案件主办人资格的,应及时调整出案件主办人才库。

第十七条 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大力支持案件主办人开展工作,加强指导协调,帮助解决困难,为办案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第十八条 树立鲜明用人导向,加强对案件主办人考核,从办案质效、组织能力、程序规范、遵守纪律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其工作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与年终评优评先、干部推荐、职务职级晋升及其他待遇等挂钩。

第十九条 实行“案随人走、责随案走”工作机制。为确保案件办理的延续性,主办人全过程负责问题线索和案件直至办结,针对调离纪检监察系统的主办人根据工作安排将承办的问题线索和案件相关资料移交至承办室,承办室根据问题线索和案件的复杂疑难程度,重新明确主办人。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纪委、派驻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解释。原《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案件审查调查主办人制度(试行)》(纪发〔2021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