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纪检监察机构案件审理主审人制度

发布者:杨怡敏发布时间:2024-04-02浏览次数:10

第一条 为适应新形势下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新要求,进一步落实办案责任,提高办案质量,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案件主审人制度,是指在案件审理工作中,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审理组负责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量纪、手续、程序等承担审核职责,提出处理意见,并对审理的案件质量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案件主审人制度适用于审理以下案件:

(一)学校纪委、派驻监察专员办公室直接立案审查调查的案件;

(二)申诉案件;

(三)根据工作需要,“室组地”联合办案机制涉及的案件;

(四)其他需要审理的案件。

第四条 担任案件主审人的条件:

(一)政治坚定、坚持原则、作风优良、清正廉洁,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

(二)熟悉纪检监察业务及党内法规、国家法律,能够正确运用政策,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三)熟悉审理工作流程,具备较强的证据审查、事实认定、定性量纪以及文书撰写能力;

(四)具有一年以上审查调查、案件审理或司法办案经历、工作表现优异、办案实绩明显。

第五条 案件主审人全面履行以下职责:

(一)进行案件的形式审核并受理案件;

(二)审阅案卷材料,围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是否恰当、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规范等进行全面审核;

(三)进行审理谈话,根据需要提出补充审查调查或重新审查调查的建议;

(四)撰写提前介入审核意见、审理意见、审理报告、请示、处分决定、案情通报等文书,并依规定送达相关单位或个人;

(五)需要审理助辩的案件,撰写工作提纲或方案,收集准备相关材料;

(六)与拟处分党员所在党支部进行对接,宣布处分决定并督促执行;

(七)根据省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要求,做好联合审理相关材料的呈报等相关工作;

(八)在办理案件的各个环节,严格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杜绝发生办案安全事故;

(九)做好与办理案件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一般案件配一名案件协审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配备两名以上案件协审人。案件协审人承担以下职责:

(一)协助案件主审人对全部案卷进行审核,提出审理意见,如有分歧意见应阐明理由,提交审理部门集体讨论。根据安排对有关重点疑难复杂问题进行重点审核,对争议焦点、事实证据、纪法依据、处理意见等认真分析论证,充分发表意见,协助主审人起草校对审理文书;

(二)配合案件主审人做好审理谈话、核对事实、文书送达以及审理助辩等工作;

(三)集体讨论案件时,补充汇报审理意见;

(四)协助案件主审人做好案件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坚持查审分开原则,案件主审人、协审人不得是案件审查调查参与人员。案件主审人、协审人由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案件审理部门讨论提出,报学校纪委书记、派驻监察专员审定。

第八条 案件主审人、协审人在纪委办公室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工作,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核把关。

案件主审人及时报告事实认定、证据审查、补充证据、定性量纪、审理谈话、文书制作、处分决定送达等工作进展情况。发现疑问及时与审查调查部门沟通,对审理中发现的重要事项,及时报告并提出工作建议。

案件协审人在案件主审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协助案件主审人做好职责工作。

根据省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要求,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安排案件主审人、协审人参加联合审理工作。

第九条 案件主审人应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得擅自决定受理案件;

(二)不得擅自将案件退回审查调查部门补充审查调查或重新审查调查;

(三)不得向当事人及其请托的人、无关人员泄露案情、审理意见及审理中涉及的其他工作秘密;

(四)不得违反规定私自接触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

(五)不得违反其他审理纪律。

案件协审人应遵守本条第(三)至(五)项规定。

第十条 案件主审人具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审查调查人、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案件审理部门确定主审人、审议案件时应对案件主审人是否具有回避情形进行审查。案件主审人的回避报校纪委书记、派驻监察专员决定。

(一)与被审查调查人或检举人是近亲属,或其本人及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二)担任过本案的审查调查工作人员的;

(三)担任过本案证人的;

(四)与本案被审查调查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案件协审人的回避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案件主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宜继续案件审理工作的,案件审理部门报校纪委书记、派驻监察专员同意可以决定终止案件主审人资格:

(一)不依纪依法实行职务回避的;

(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三)不遵守办案纪律的;

(四)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案件情形的。

案件协审人资格的终止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案件主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并启动“一案双查”:

(一)涂改、隐匿、伪造和故意损毁证据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丢失、损毁证据材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汇报案情时,隐瞒或者遗漏主要事实证据、重要情节导致处理决定错误的;

(三)撰写报告时,故意违背集体审议意见或纪委全体委员会议决定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处分决定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窃取、泄露审理工作信息和举报人信息的;

(五)违反规定发生办案安全事故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案件协审人承担与其职责相对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案件处置结果改变的,不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条文的理解和认识不一致,能够合理说明的;

(二)对认定事实存在争议或者疑问,根据证据规则能够给予合理说明的;

(三)因被审查调查人过错或者出现新证据等客观原因,致使案件事实认定发生变化的;

(四)因法律修订、政策调整,或者案件处置所依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变更而改变处理决定的;

(五)其他依规依法履行审理职责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案件主审人办案考核机制,加强对案件主审人的监督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办案数量、办案质量、工作能力、程序规范、遵守纪律等方面。考核结果作为其工作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评优评先、干部推荐等的重要依据,树立鲜明用人导向。

第十五条 案件主审人、协审人必须严守保密纪律,严禁私自留存、隐匿、摘抄、复制、携带与案件有关的资料,严禁泄露案件情况。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纪委、派驻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解释。原《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案件审理主审人制度(试行)》(纪发〔2021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