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信息工程大学中层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管理办法

发布者:杨怡敏发布时间:2024-04-02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进一步加强廉政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廉政档案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对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和中央纪委、省纪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廉政档案是客观、公正、全面、真实、准确地记载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等方面的重要资料,是分析和掌握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基本素材和监督、管理、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廉政档案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保密法》和《档案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建档对象、内容和适用范围

第三条  廉政档案建档对象为全校由校党委管理的中层领导干部。

第四条  廉政档案的内容:

(一)干部基本情况、干部任免审批表。

(二)年度党风廉政建设风险点及防控措施。

(三)年度述责述廉报告、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材料及发言提纲。

(四)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材料。

(五)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

(六)廉政责任谈话、提醒谈话、受到党政纪处理、问责决定等材料。

(七)巡视巡察、信访、案件监督管理以及其他方面移交的问题线索与处理情况材料。

(八)党风廉政意见回复相关材料。

(九)其它应纳入廉政档案的有关内容(礼品礼金上交情况登记表、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等)

第五条  廉政档案的运用

(一)为推荐、提拔、任用中层干部提供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有关材料。

(二)为对中层干部实施提醒谈话、廉政谈话、诫勉谈话及采取组织措施等提供依据。

(三)为年度考核、业绩评定、评优评先、表彰奖励提供依据。

(四)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级巡视、校内巡察、案件查处和问责提供依据。

(五)为综合分析党风廉政建设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提供有关材料,为开展党风廉政建设专项治理和监督检查提供依据。

(六)为分析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状况提供依据。

(七)为中层领导干部出国(境)的审核提供依据。

(八)为其它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提供相关依据。

第三章  档案管理

第六条  廉政档案实行一人一档,由纪委办公室专人负责,设立专门的档案柜进行保管。廉政档案分批建立,动态更新。各有关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作配合。

第七条  廉政档案的收集和归档必须按照真实、合法、规范的原则建立。廉政档案材料要求:

(一)凡领导干部本人填写或提供的材料,必须由本人签名确认,要求实事求是。对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进行处分。

(二)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须在材料上载明出处和日期,并加盖单位印章。其中奖励、处罚、通报等有关资料,应为该单位的正式文件;非正式文件形式的有关资料,须经该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第八条  组织、审计等部门协助提供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相关材料。有关材料每年整理送交一次,重要材料必须及时送交,或根据要求提供。

第九条  对廉政档案进行查阅和使用时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严格遵守以下管理规定:

(一)严禁擅自将廉政档案材料向外借阅;严禁擅自泄露档案内容;严禁发生涂改、抽换、伪造、隐匿、毁损档案资料等行为。

(二)依据廉政档案向有关方面提供建议和意见,须经委领导审核批准。

(三)查阅、复制、摘录廉政档案内容,须持单位证明,并经委领导批准,由纪委办公室专人陪同。

(四)建立回避制度,任何人不得调阅自己或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领导干部的廉政档案。

(五)干部晋级、退休、离职、病故或被撤销党内职务、开除党籍,行政降级、撤职、开除公职,其廉政档案应继续保存三年。三年后登记造册,经委领导批准后,按照保密文件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条  在廉政档案建立和管理过程中,有瞒报、不报、失密、泄密、弄虚作假、违规操作、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南京信息工程大学中层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建立和管理办法(试行)》(纪发20183号)同时废止。